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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0〕3号)


宛政办〔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2月9日


南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业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建筑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培育壮大建筑业的实施意见》(宛政〔2018〕11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宛政办〔2018〕12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所产生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征信记录。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受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管理工作。

住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人社、统计、税务、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定成员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综合评定,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报送工作,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组成。

基本信息由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组成。

优良信息由企业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申报并经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优良信息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工程业绩。其中符合统计入库标准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以本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不符合统计入库标准的企业工程业绩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信息;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信息;

(四)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的信息;

(五)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类奖项的信息;

(六)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信息;

(七)获得县级以上各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示范工地的信息;

(八)响应政府号召,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举办或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

(九)其他优良信息。

不良信息由企业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行进行申报。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核实并录入。

不良信息包括:

(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文件;

(四)被投诉举报经查实的认定文书或文件;

(五)因企业原因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六)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六条 企业产值和税收以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以上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的信息为准。

  第七条 企业应于良好信息或不良信息产生后三个月内完成网上报送,逾期未报送的,良好信息不予加分,不良信息加倍扣分。

实行企业信息申报零报告制度,在信息报送截止之日前,申报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项填报,未填报信息的予以扣分。

新取得资质证书或外地新进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应自取得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或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用评价。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第八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其综合实力、市场和现场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等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情况,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定期发布。

评价周期为一年。

  第九条 设立基准分60分,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完整有效的,直接获取基准分60分。对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

形成信用信息综合得分。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分项评价,按照不同类别,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企业有多项资质的,可分别申请不同资质种类的信用评价。

其中,建筑施工企业有多项施工资质类别的,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只能选择一项施工资质类别申报信用等级评价。

AAA级:按同类别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序取其总数的10%。

AA级:按同类别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序取其总数的70%。

A级:AAA级、AA级和B级以外的企业及新取得资质证书或外地新进入我市的企业为A级。

B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B级:

(一)伪造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过三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从事建筑业活动的;

(八)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级别信用等级的;

(九)被市、县级建设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企业的;(十)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十一)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及信息综合得分换算为标准化分值,AAA级分值范围为100分-90分,AA级分值范围为89分-70分,

A级分值范围为69分-60分,B级分值为59分以下。

  第十二条 成立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综合排名、信用等级及标准化分值等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实并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产生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w.nanyang.gov.cn/)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

并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南阳”等征信平台共享,纳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合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创优评先、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并对AAA、AA、A、B四个等级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市场准入方面

1.AAA级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鼓励非政府采购、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权。

2.对B级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市场和行业限入措施,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建设。

3.我市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优先选用有信用评价结果的建筑业企业。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运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的,将企业信用综合得分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其他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参照执行。

(二)创优评先方面

AAA级企业在各类创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A级企业限制其参加各类创优评先范围,B级企业禁止其参加各类创优评先活动。

(三)动态监管服务方面

1.AAA级企业,实施信用激励,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会展、银企、融资平台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

2.AA级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扶与监管并重,促其快速健康发展。

3.A级企业,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大监管力度,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4.B级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未完整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的,每缺一项扣一分;对不良信息隐瞒不报的,加倍扣除相应分值;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相应项目分值加倍扣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